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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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e)中斷起飛。中斷起飛可以在飛機正常起飛滑跑期間達到某個合理速度時進行,該速度的確定應考慮飛機特性、跑道長度、道面條件、風向風速、剎車熱能和可能嚴重影響安全或者飛機的其他有關因素 B∗ B Ⅲ.儀表程序 (a)區域離場和區域進場。在完成這些動作期間,駕駛員應當: (1)遵守實際的或者模擬的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指定的方位線); (2)正確使用可用的導航設施。 區域離場或者區域進場之一,可以按照本規則第 121. 465條(d)款放棄。 B B B∗ 動作/程序 要求模擬儀表條件 要求在飛機上完成 允許模擬機上完成 允許訓練器上完成 允許按照本規則第 121.465條 (d)款放棄檢查 (b)等待。包括進入、保持、脫離等待航線圖。 可以與區域離場或者區域進場結合進行 B B B (c)ILS和其他儀表進近。應當包括下列項目: (1)至少1次正常ILS進近 B B (2)至少1次模擬一臺發動機失效的人工操縱ILS進近。 應當在進入最后進近航道之前模擬發動機失效,并保持到接地或者完成中斷進近程序 B (3)至少1次非精密進近程序,該程序是合格證持有人很可能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非精密進近程序 B B (4)至少在一程序下降設施上演示1次非精密進近程序, 該程序是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使用的本款第 (3)項以外的進近程序 B B 每次儀表進近應當按照所用進近設施經批準程序和限制進行。儀表進近開始于飛機飛越所用進近程序的起始進近點,結束于飛機在跑道上接地或者完成中斷進近形態的轉換。 儀表條件不必模擬到低于接地區之上 30 米 (100英尺) (d)盤旋進近。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盤旋最低標準低于300米/5000 米,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至少作一次盤旋進近: (1)進近到經批準最低盤旋進近高度的那部分應當在模擬儀表條件下進行; (2)進近應當作到經批準最低盤旋進近高度,然后改變航向并作必要的機動(按照目視參考),保持能在跑道上正常著陸的飛行航道,該航道與模擬儀表最后進近航道至少差90度; (3)盤旋進近不得有過大的機動動作,不得超過該飛機正常使用限制。坡度不得超過30度。 B B∗ B∗ 動作/程序 要求模擬儀表條件 要求在飛機上完成 允許模擬機上完成 允許訓練器上完成 允許按照本規則第 121.465條 (d)款放棄檢查如果存在該駕駛員不能控制的當地條件,阻止做該動作, 或者使其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則可以按照本規則第 121. 465條(d)款規定放棄檢查。 但是,該動作不得在連續兩次熟練檢查中按照此規定放棄檢查。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手冊中禁止副駕駛在本規則運行中做盤旋進近,則對副駕駛不要求盤旋進近動作 (e)中斷進近 (1)每個駕駛員應當至少完成一次從 ILS 進近中中斷進近 B∗ (2)每個機長應當至少再完成一次中斷進近 P∗ 應當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經批準中斷進近程序。由實施檢查的人員確定,在中斷進近期間任何時刻,可以要求模擬發動機失效。這些動作可以單獨完成,也可以與本附件第Ⅲ條或者第Ⅴ條要求的動作結合進行。至少一次中斷進近應當在飛機上完成。 Ⅳ.空中動作 (a)大坡度轉彎。 應當在每個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坡度轉彎。每個大坡度轉彎應當用45度坡度,航向改變至少 180度,但不大于360度 P P P (b)接近失速。 對于本動作,當出現可以察覺的抖振或者開始進入失速的其他反應時,即達到了接近失速。 除后面規定者外,應當至少按照下列要求做三次接近失速: (1)一次起飛形態(只用零襟翼起飛形態的飛機除外); (2)一次光潔形態; (3)一次著陸形態。 由實施檢查的人員確定,一次接近失速應當以上述形態之一并在15至30度坡度轉彎中完成。本款要求的三次接近失速中的兩次可以放棄檢查。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可以簽派失速警告設備不工作的飛機飛行,則在這些動作期間不得使用該設備。 B B B∗ 動作/程序 要求模擬儀表條件 要求在飛機上完成 允許模擬機上完成 允許訓練器上完成 允許按照本規則第 121.465條 (d)款放棄檢查 (c)特有飛行特性。從該機型特有的飛行特性中改出 B B (d)動力裝置失效。 除某些動作明確要求需在動力裝置模擬失效時完成外,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在檢查期間任何時刻要求模擬動力裝置失效 B Ⅴ.著陸和進近到著陸 盡管允許一些動作可以結合完成,或者可以放棄,或者可以使用模擬機,但是,所有機長的熟練檢查和副駕駛在一機型上的首次熟練檢查應當至少做兩次實際著陸 (一次全停)。著陸和進近到著陸應當包括下列各項,但在合適時,可以將一項以上的動作結合進行: (a)正常著陸 B (b)從ILS 進近到著陸,如果存在該駕駛員不能控制的情況妨礙實際著陸,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允許其進近到他判斷能完成全停著陸的一點而不著陸 B∗ (c)側風著陸,按照當時氣象、機場、交通條件可行程度確定的側風條件 B∗ (d)按照下列要求,模擬發動機失效后機動到著陸: B∗ (1)對于三發飛機,以失去兩臺發動機 (中和一外側發動機)的經批準程序機動到著陸 B∗ (2)對于其他多發飛機,模擬 50% 的動力裝置失效并在飛機一側模擬失去動力時機動到著陸 B∗ 對于本條(d)款第(1)和第(2)項要求,副駕駛可以只模擬最臨界的一臺發動機失效。如果駕駛員在有視景模擬機上滿足本條(d)款第(1)或者第(2)項要求,他還應當在飛行中模擬最臨界的一臺發動機失效機動到著陸。 動作/程序 要求模擬儀表條件 要求在飛機上完成 允許模擬機上完成 允許訓練器上完成 允許按照本規則第 121.465條 (d)款放棄檢查 (e)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盤旋最低標準低于 300B∗ 米/5000米,則模擬盤旋進近條件下的著陸。 但是,當在 飛機上完成時,如存在該駕駛員不能控制的情況妨礙著 陸,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允許其進近到他判斷能完成全 停著陸的一點而不著陸 #(f)中斷著陸,包括正常中斷進近程序,約在跑道之上 B 15米(50英尺)并飛越跑道入口時中斷著陸。 本動作可 以與儀表進近、盤旋進近、或者中斷進近程序結合,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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