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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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121.357條機載氣象雷達設備要求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應當裝備有經批準的機載氣象雷達設備。 (b)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當時的氣象報告,如果所飛航路上可能有可用機載氣象雷達探測到的雷暴或者其他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時,機載氣象雷達設備應當處于令人滿意的工作狀態,否則,任何人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條件簽派飛機; (2)如果機載氣象雷達在航路上失效,則應當按照運行手冊中對這種情況所規定的經批準的指南和程序運行飛機。 (c)本條不適用于在進行訓練、試驗或者調機飛行的飛機。 (d)對于機載氣象雷達設備,不要求有備用的供電電源。 第121.358條低空風切變系統的設備要求除經局方批準外,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渦輪動力飛機(渦輪螺旋槳動力飛機除外)應當裝備有經批準的機載風切變警告與飛行指引系統,經批準的機載風切變探測和避讓系統,或者經批準的這些系統的組合。 第121.359條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a)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運行的所有飛機應當裝備經批準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并且該記錄器從使用檢查單開始(為飛行而起動發動機之前),到飛行結束完成最后檢查單止始終連續工作。 (b)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至少能夠保存最后30分鐘運行中所記錄的信息。但200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并且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700千克的飛機上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至少能夠保存最后2小時運行中所記錄的信息。 (c)本條要求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符合下列適用標準: (1)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對運輸類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要求; (2)每個話音記錄器外殼應當符合下列所有要求: (i)為鮮橙色或者鮮黃色的; (ii)在外表面上附有反光帶,以便于確定其在水下的位置; (iii)在外殼上或者靠近外殼處有經批準的水下定位裝置,該裝置的固定方式應保證在發生墜毀撞擊時不易與記錄器分離,除非該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本規則第121.343條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相互靠近安裝,在發生墜毀撞擊時它們不易分離。 (d)為遵守本條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經批準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這樣,在錄音工作過程中,可以隨時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記錄內容最后30分鐘時間之前的記錄內容。 (e)一旦發生了導致飛行終止、需要立即通知局方的事故或者事件,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所記錄的內容保留至少 60 天,或者按照局方要求保留更長的時間。 第121.360條近地警告/下滑道偏離警告系統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應當裝備符合局方規定性能和設計標準的近地警告系統/下滑道偏離警告系統。 (b)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所配備的機載近地警告系統應當具備無線電高度報告功能。 (c)對于本條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統,飛機飛行手冊中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1)關于下列各目的適當程序: (i)設備的使用; (ii)飛行機組人員對該設備所發警告的恰當反應; (iii)在已知的不正常和應急狀態時使其不工作; (iv)襟翼不在著陸形態時抑制“方式4”警告。 (2)關于所有應當處于工作狀態的輸入信號源的概述。 (d)除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包含的程序使其不工作時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條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統不工作。 (e)每次使本條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統不工作時,合格證持有人有責任確保將其記錄在飛機維修記錄中,包括不工作的日期和時間。 第121.361條飛機標記和標牌的文字要求 (a)飛機上所有對旅客進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標記和標牌應當至少有中文表述。 (b)機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機外營救人員指示應急出口和門的位置以及開啟方法的文字標記和標牌應當至少有中文表述。 (c)旅客可能使用的機上所有應急設備的操作、使用說明應當至少有中文表述。 L 章 飛機維修 第121.362條總則 本章規定了飛機的維修要求,這些要求是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的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維修系統來保證其飛機持續符合型號設計要求及有關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中的維修要求。 (b)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及其部件的維修工作應當由《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 批準的維修單位承擔。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其飛機及其部件、維修系統接受局方為保證其對本章規定的符合性而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121.363條適航性責任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飛機的適航性負責,包括機體、發動機、螺旋槳、設備及其部件的適航性。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要求并依據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手冊、程序實施下述工作,以確保飛機的適航性和運行設備、應急設備的可用性: (1)每次飛行前按照本規則第 121.367 條要求的飛機維修方案完成所有維修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放行; (2)對于影響安全運行的有關缺陷和損傷進行處理并達到批準的標準,如該型飛機有可用的最低設備清單,應符合該清單規定的要求; (3)依據本規則第 121.368 條要求的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本規則第121.367條要求的飛機維修方案的有效性; (4)完成適航指令、本規則附件J規定的飛機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要求,以及局方要求強制執行的任何其它持續適航要求; (5)依據批準的標準完成改裝,對于非強制性改裝,制定具體政策。 (c)在滿足下述條件的情況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協議將本規則第121.371條中工程技術、維修計劃與控制、質量和培訓管理職能所涉及到的具體工作進行委托: (1)合格證持有人對飛機的適航性承擔全部責任; (2)合格證持有人應對受委托方及其委托實施的維修工程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以確保落實其飛機的適航性責任; (3)承擔合格證持有人委托工作的受委托方應被視為合格證持有人維修工程管理體系的一部分,并接受局方的監督、檢查。 第121.365條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 (a)任何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由維修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落實其飛機適航性責任,并由總工程師負責落實其飛機工程技術管理責任的維修系統。維修系統應當具備必要的機構、設施、工具設備、器材、人員和工作程序來實施或者安排實施維修工作,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外委的方式來符合上述要求。 (b)維修系統應當至少包括一個獲得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航線維修批準的維修單位,這個維修單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過協議委托的其他維修單位(以下簡稱協議維修單位)。 第121.366條維修工程管理手冊 (a)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應當制定闡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實施規范性管理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并在實際工作中執行。 (b)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載明合格證持有人落實其飛機適航性責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總體敘述、具體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 并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或者認可。 (c)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維修系統的總體狀況及政策、維修副總經理簽署的符合性聲明、對本手冊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2)維修系統的組織機構和設施:其中至少包括組織機構圖及其必要說明、廠房設施圖及其必要的說明(包括主基地以外的航線維修設施); (3)人員和部門職責說明:其中至少包括維修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及本規則第121.371 條要求的部門主管的名單和技術經歷; 維修系統中各部門、人員及其包含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批準的維修單位或者協議維修單位的職責說明;維修放行人員清單及其授權的放行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