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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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三)對幾個具體條款的說明 1、關于副駕駛的配備 本規則沒有籠統要求所有航空器均配備副駕駛。對于什么樣的航空器和什么樣的運行中應當配備副駕駛,在本規則中有幾個條款涉及。按照本規則第135.99條的要求,型號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航空器應當配備副駕駛;按照本規則第135.101條的要求,在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實施載客運行時應當配備副駕駛,但是如果運行規范中批準承運人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并且機長在本機型上擔任機長的時間達到了 100小時,則可以不配備副駕駛;按照本規則第135.111條的要求,在 II類運行中應當配備副駕駛;按照本規則第135.263條的要求,在值勤時間和飛行時間較長時,也應當增加副駕駛。所以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判斷是否需要配備副駕駛,需要根據這些要求進行綜合考慮。 2、駕駛員的服務年限 近年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航空運輸發展速度,本規則在權衡規章技術標準、欠發達地區航空運輸的需求、駕駛員技術和身體現狀和參照航空發達國家的做法情況下,對于服務于CCAR-135部商業運輸營運人的駕駛員服務年限不做出硬性規定,旨在本規則公布施行之后,能夠在保障飛行運行安全基礎上,有效緩解和推動我國小型航空器在航空運輸方面的快速發展。 3、駕駛員定期復訓和儀表熟練檢查 本規則將駕駛員定期復訓的間隔規定為每 12個日歷月進行一次,較CCAR-121部駕駛員定期復訓的時間間隔有所放寬,但相對于目視飛行規則而言,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駕駛員增加每 6個日歷月進行一次儀表熟練檢查。做出這樣區別規定的實際意義在于,一方面給予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商業運輸營運人以駕駛員訓練的自主權,另一方面對于較復雜的儀表飛行規則的運行,確保駕駛員駕駛技能的熟練程度,彌補由于定期復訓間隔較長可能帶來某些操作技術上的生疏,從整體上保證小型航空器駕駛員的技術水平。 4、關于運行控制問題。 對于運行控制,本規則第135.77條中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對運行控制負責。在 CCAR-121部中也有相同的要求。但是在 CCAR-121部中明確要求航空承運人建立簽派系統,并且詳細規定了機長和飛行簽派員在運行控制中所擔負的責任。CCAR-135部沒有要求合格證持有人配備飛行簽派員,只是在本規則第135.77條中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在其運行控制程序中確定機長對航空器的放行所負有的責任,而沒有明確機長的具體責任。所以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控制系統的建立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據其運行的復雜程度建立形式不同的系統。如對于小航空器的定期載客運行,可以參照 CCAR-121部的要求建立由飛行簽派員和機長共同負責的系統;對于非定期的或者季節性的游覽飛行,可以建立由機長全面負責的簡單的定位系統,但是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能向局方證明其對運行實施有效控制的能力。 5、關于機組成員的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要求 在美國的聯邦航空條例 FAR-135部中,對機組成員的飛行、值勤時間要求控制較松,遠低于其 121部的要求。我們考慮到小型航空器和旋翼機的飛行在飛行強度上并不亞于大型航空器,決定采用與 CCAR-121部基本類似的標準。對于飛行機組成員的每日飛行、值勤時間要求,考慮到 CCAR-135部所管理的飛行的靈活性要求,較 CCAR-121部有所放松;在飛行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要求上與 CCAR-121部一致,分別為40、100、1000小時。此外,對客艙乘務員也提出了每日飛行時間要求,以及連續 7個日歷日的飛行時間為 40小時、月飛行時間為 120小時、年飛行時間為 1300小時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