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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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進行驗證檢查。對于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本規則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行缺陷進行糾正。 (d)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決定,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延誤的時間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驗證檢查、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決定后,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f)申請人屬于本規則第135.11條(b)款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對于此種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g)申請人申請或者申請修改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以及與運行合格審定有關的其他項目,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對于處于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的運行合格證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局方可以終止其運行合格審定進程;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決定在 1年以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對于申請人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和其他批準項目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證件和批準。 第135.11條 運行合格證的頒發條件 (a) 局方在經過運行合格審定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相應的運行規范: (1) 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2)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配備了合適和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并且能夠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范實施安全運行; (3)取得適合于其運行種類的經營許可。 (b)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 (1) 申請人原先持有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已被吊銷; (2) 申請人安排或者計劃安排擔任本規則第135.27條規定的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曾經擔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具有運行控制權的職位,并對其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3) 對本申請人有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的人員,曾對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并且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的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 第135.13條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內容 (a) 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 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 合格證持有人主運營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證的編號; (4) 合格證的生效日期; (5) 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者代號; (6) 被批準的運行種類; (7) 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準其按照所頒發的運行規范實施運行。 (b)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的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1) 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的具體地址,需要作為合格證持有人與局方進行通信聯系的不同于主運營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址; (2) 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 每個級別和型別的航空器在運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 批準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運行中需要使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和加油機場或者運行區域。經局方批準,這些項目可以列在現行有效的清單中,作為運行規范的附件,并在運行規范的相應條款中注明該清單名稱; (5) 批準的運行種類; (6) 批準運行的航線、區域及限制; (7) 機場的限制; (8)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包括應急設備)的維修時限或者確定維修時限的標準; (9) 批準的控制航空器重量與平衡的方法; (10)航空器互換的要求; (11)濕租航空器的有關資料; (12)局方按照規定頒發的豁免或者批準的偏離; (13)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135.15條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有效期限 (a) 運行合格證長期有效,但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并將其交回局方; (2) 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暫停或者終止該合格證。 (b) 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 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部分運行,則運行規范中關于該運行的條款失效。暫停部分運行的,在暫停期滿之后,關于該運行的條款恢復有效; (2) 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全部運行,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暫停全部運行的,在暫停期滿之后,運行規范恢復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