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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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 不得在航空器廁所中吸煙; (3) 不得損害或者破壞航空器廁所中安裝的煙霧探測器。 (e) 當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動,在每次起飛、著陸和機長認為必要的其他任何時間內,應當接通“禁止吸煙”信號。 (f) 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為符合本條(c)款和(d)款第(1)、(2)項要求而發出的指令。 第135.131條 安全帶和兒童限制裝置的使用 (a) 在航空器于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的每個乘員均應當在經批準的座椅就座,并用單獨的安全帶適當系好。對于水上航空器和安裝有浮筒的旋翼機在地表移動期間,將水上航空器或者旋翼機推離碼頭或者將其系留在碼頭的人員無需滿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帶要求。對于兒童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1) 2周歲以下的兒童可以由占有經批準座椅的成年人抱著; (2) 兒童可以乘坐在航空器上安全使用的兒童限制裝置內,該裝置可以由合格證持有人裝備,也可以由該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者經該兒童父母、監護人指定在飛行中照料其安全的護理人員攜帶。兒童限制裝置應當帶有表明其安全性的標簽。 (b) 如果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者指定的護理人員請求讓該兒童乘坐他們提供的兒童限制裝置,當該兒童持有經批準座位的機票,或者這種座位能夠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該兒童使用,并且本條(a)款第(2)項中的要求能夠滿足,則該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拒絕該兒童乘坐航空器。本條并不阻止合格證持有人提供兒童限制裝置,也不阻止合格證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規,為兒童限制裝置確定最適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c) 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處于豎立位置,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飛或者著陸。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依照本款發出的指令。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 為使主通道至出口的通道不受座椅靠背的妨礙而讓其處于非豎立位置的情況; (2) 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載有貨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豎直就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礙任何旅客走向通道或者任一應急出口。 (d) 要求裝備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的座椅上的每個乘員,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都應當用這種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將乘員恰當扣緊,但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松開肩帶。 (e) 在每個無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裝有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則應當將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礙機組成員執行任務或者妨礙應急情況下人員的迅速撤離。 第135.133條 出口座位安排 (a) 適用性。本條適用于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的旅客座位數 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定期載客運行和旅客座位數 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非定期載客運行。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坐在出口座位的旅客應當具備的能力,安排或者調整旅客座位并履行下列職責: (1) 確定其機群中每一種旅客座位布局的出口座位; (2) 在其實施旅客運營的機場旅客登機處或者確定旅客座位處,將所制定的有關出口座位旅客安排的規定提供給公眾,供公眾監督檢查; (3) 在滑行或者推航空器前,至少有一名機組必需成員已經核實沒有不具備能力的旅客坐在出口座位處; (4) 提示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閱讀為其專備的出口座位旅客須知卡并進行自我對照,該卡中應當包含就座于出口座位的旅客應當具備的能力、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況、可以要求調換座位的情況以及服從機組成員安排和調整座位的義務; (5) 在其運行手冊中規定下列內容: (i) 在機上安排或者調整旅客座位的人員; (ii) 安排或者調整座位、核實出口座位就座情況的程序; (iii) 在機場向公眾提供信息和在機上向出口座位旅客提供出口座位旅客須知卡的內容。 (6) 本款第(5)項所述運行手冊中規定的內容得到局方批準。 (c) 前款中的用語按照下列規定: (1) 出口座位是指旅客從該座位可以不繞過障礙物直接到達出口的座位和旅客從離出口最近的過道到達出口必經的成排座位中的每個座位; (2) 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應當具備的能力是指完成下列職責的能力: (i) 確定應急出口的位置; (ii) 認出應急出口開啟機構; (iii) 理解操作應急出口的指示; (iv) 操作應急出口; (v) 評估打開應急出口是否會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帶來的傷害; (vi) 遵循機組成員給予的口頭指示或者手勢; (vii) 收藏或者固定應急出口門,以便不妨礙使用該出口; (viii) 評估滑梯的狀況,操作滑梯,并在其展開后穩定住滑梯,協助他人從滑梯離開; (ix) 迅速地經應急出口通過; (x) 評估、選擇和沿著安全路線從應急出口離開。 (3) 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況是指機組成員確認旅客可能由于下述原因不具備本款第(2)項所列的應當具備的一項或者多項能力: (i) 該人的兩臂、雙手和雙腿缺乏足夠的運動功能、體力或者靈活性導致下列能力缺陷: (A) 向上、向下和向兩側達不到應急出口位置和應急滑梯操縱機構; (B) 不能握住并推、拉、轉動或者不能操作應急出口操縱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