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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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提供內容的報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1條 使用困難報告(結構)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下述有關的事件或者發現的失效現象: (1) 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導致要求更換有關的零部件; (2) 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因超出制造廠家規定的允許損傷的限度導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3) 在復合材料結構中,制造廠家指定作為主要結構或者關鍵結構件的腐蝕、裂紋、或者開裂; (4) 根據制造廠家維修手冊之外的經批準資料的修理情況; (5) 其他航空器結構中已經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 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至少保存報告 30天,以備局方核查。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制造廠家、型號、批號和登記號; (2)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 (3) 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時間; (4) 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運行階段; (5) 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稱、狀況和位置; (6) 適用的 ATA章節名稱; (7) 航空器總使用循環(如適用)和總使用時間; (8) 其他對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蝕等級、裂紋長度及可以提供的與其主要部件設計有關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檢查后的使用時間。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以提供內容的報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3條 機械原因中斷使用匯總報告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月 10日之前向局方報告前一個月出現的因機械原因導致的下述情況的匯總報告: (1) 中斷飛行; (2) 非計劃更換航空器; (3) 延誤、備降或者改航; (4) 因已知或者懷疑的機械原因引起的非計劃換發; (5) 飛行中螺旋槳順槳的次數,并列明螺旋槳和其所裝的發動機、航空器型號(訓練、演示和飛行檢查中的螺旋槳順槳無需報告)。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條所要求的報告。 K章法律責任 第135.513條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的吊扣和吊銷 (a)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依據國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吊扣其運行合格證1至6個月或者吊銷其運行合格證: (1)違反本規則第135.7條(g)款規定,未按照局方頒發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實施運行,或者違反局方給其頒發的偏離許可和豁免許可的; (2)違反本規則第135.49條規定,未經批準運輸危險品的; (3)未按照本規則E、G章的規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員的; (4)違反本規則 H章規定,使用未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訓練大綱進行規定的訓練而實施運行的; (5)超過本規則 I章規定的飛機性能使用限制實施運行的; (6)違反本規則 J章規定,未落實其飛機適航性責任的; (7)其他嚴重影響運行安全或者已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b)運行合格證被吊扣期間或者運行合格證被吊銷后,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交還給相應的局方機構。 第135.515條 警告和罰款 (a)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或者 3萬元以下罰款: (1)本規則第135.513條(a)款中所規定的各種行為,情節較輕的; (2)違反本規則第 135.25條規定不能提供規定文件的; (3)違反本規則第 135.41條規定,其手冊未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認定影響運行安全的; (4)違反本規則第135.45條(b)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運行航空器的; (5)違反本規則第 135.47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所運行的航空器上標示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 (6)未按照本規則第135.51條規定向境外濕租航空器的; (7)違反本規則第 135.63條、第135.65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或者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的, (8) 違反本規則 B章規定,在實施運行的過程中未對航空器上的人員、貨物和設備進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認定影響運行安全的; (9)未按照本規則 F章規定安排航空人員的值勤期、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的; (10)違反本規則 J章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維修系統或者未對飛機維修進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認定影響運行安全的。 (b)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135.45條(a)款規定,航空器不具備有效適航證或者航空器不處于適航狀態實施運行的,局方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c)飛行機組成員未按照本規則完成規定的訓練并取得合適的執照即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參加本規則運行的,局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合格證持有人處以 20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