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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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人員中擬轉入大型、重型飛機擔任副駕駛者,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畢業后擬轉入大型飛機擔任副駕駛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飛行學員,應當在民航總局認可的高性能雙發飛機上增加不少于20小時的飛行訓練時間(可以包括不超過10小時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時間),達到儀表航路轉場單飛水平。各機型總飛行訓練時間不得少于250小時,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75小時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飛行訓練時間,但飛行訓練器飛行訓練時間不得超過55小時; (二) 畢業后擬轉入重型飛機擔任副駕駛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飛行學員,應當在民航總局認可的高性能雙發飛機上增加50小時的飛行訓練時間(可以包括不超過25小時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時間),其中包括不少于5小時的單飛時間和不少于5小時的監視下轉場單飛時間,達到儀表航路轉場單飛水平。各機型總飛行訓練時間不得少于280小時,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90小時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飛行訓練時間,但飛行訓練器飛行訓練時間不得超過55小時。 本規定所稱高性能雙發飛機是指具有較復雜的系統、較現代化的儀表和導航設備,在飛行性能和操縱特性上接近現代噴氣運輸飛機的訓練飛機,具體機型由民航總局確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應當由持有飛行教員合格證的飛行教員實施。否則,該飛行訓練時間不得計入總飛行訓練時間。 第四十七條 原軍用航空器駕駛員轉為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航空營運人和飛行訓練機構應當對其原有飛行技術檔案和飛行學院畢業證書等原始資料進行審查,符合CCAR-61FS第三十五條(一)項規定條件的,方可接收為民用航空器駕駛員。 第四十八條 原軍用航空器駕駛員轉為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后,航空營運人和飛行訓練機構應當根據其擬轉機型和在飛行中擔任的職位,確定所需執照、等級要求,按照CCAR-61FS中相對應的執照、等級的知識、經歷、技術要求,進行相應的補充訓練(或考試準備課程訓練),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執照、等級和授權后,方可參加商業飛行。 對擬轉入公共航空運輸飛行的原軍用航空器駕駛員進行的補充訓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擬轉同等級或較低等級民用機型駕駛員的,補充訓練可以在擬轉機型上進行。符合在該機型上擔任機長所需知識、技術、經歷要求的,經訓練和考試合格,取得所需執照、等級和授權后,可以擔任機長。不符合擔任機長要求的,在取得所需執照、等級和授權后,可以擔任副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