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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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1.3.2 SBAS 服務區。在 SBAS 服務區的邊緣,某些特定地點的垂直引導異?赡芊磸桶l生。雖然異常持續的時間很短,但會使 NOTAM 系統超負荷運轉。因此,各國可為不同的 SBAS 服務級別劃設不同的 SBAS 服務區。SBAS 航路所需的服務要求遠不如 SBAS 垂直引導進近所需的服務要求嚴格。 4.1.4 SBAS 運行考慮。SBAS 所能提供準確且具有高度完好性進近能力的關鍵在于:對電離層引起的信號延遲進行校正。這需要密集的基準站網絡來測量電離層特性,并將信息提供給 SBAS 主站。 4.1.5 SBAS 航電設備審定。根據附件 10,SBAS 航電設備審定要求(RTCA DO-229D)已創立。作為最低要求,SBAS 機載傳感器應該能夠在任意 SBAS 的覆蓋區內運行。 4.2 SBAS 標準條件 4.2.1 離場。所有類型的 SBAS 電子設備可以支持現有的 GNSS RNAV 離場程序。SBAS 的顯示刻度和模式轉換要求與基本 GNSS 相同。SBAS 達到或超過了基本 GNSS 離場在精度、完好性、可用性和連續性等方面的要求。 4.2.1.1 離場程序。完整的離場程序從機載數據庫載入。駕駛員自行輸入的離場程序是未經授權的。 當完好性不能滿足 SBAS 離場運行需求時,SBAS 接收機將提示程序不可用。 4.2.1.2 直線離場。理論上,從 DER 到離場程序第一個航路點的轉彎起始點,SBAS 接收機提供的全偏差(FSD)為 0.3NM。在有其他設備(如自動駕駛儀)控制飛行技術誤差的情況下,可以接受更大的 FSD。 4.2.1.3 終端區操作模式轉換。在離場程序第一個航路點的轉彎起始點,SBAS 接收機將轉換為終端區運行模式,直到離場程序的最后一個航路點完成排序。在終端區模式中,FSD 為 1NM,水平告警限制為 1NM。在離場程序的最后一個航路點排序之后,SBAS 接收機將使用航路模式的顯示刻度和完好性。 4.2.2 進場。SBAS 對進場階段的性能要求和基本 GNSS 一樣。參見第三篇第一章。 4.2.3 進近 4.2.3.1 SBAS 傳感器進近性能。SBAS 航電標準的進近性能分三種性能等級: a) LPV b) LNAV/VNAV; c) LNAV。 注 1:當失去 LPV 性能時將自動轉換至 LNAV 模式。 注 2:由 RTCA DO-229D《全球定位系統/廣域增強系統航電設備最低運行性能標準》可知,只有 3、4類接收機可以提供 LPV 性能。 4.2.3.2 SBAS 精度和完好性。SBAS 電子設備可以精確地計算位置,并基于給定的進近運行類型保證位置計算的完好性。 4.2.3.3 完好性。不同進近類型所需的完好性等級是根據具體的水平和垂直告警限值(HAL 和 VAL) 確定的。這些限值與 ILS 監控限值類似。在給定進近類型情況下,這些告警限值構成了完好性要求的最大誤差范圍。 4.2.3.4 在給定進近運行類型情況下,SBAS 電子設備通過連續計算 HPL 和 VPL(水平保護等級和垂直保護等級)并將計算值分別與 HAL 和 VAL 比較,從而保證位置計算的完好性。當 HPL 或 VPL 超過了相應進近運行類型的告警限制的 HAL 或 VAL 時,系統將警告駕駛員終止當前運行。而駕駛員只需接受告警,并不需要監控 VPL 或 HPL。 4.2.4 復飛 4.2.4.1 總則。SBAS 在復飛段提供指引。復飛指引激活通常發生在駕駛員負荷較高的階段。相對于基本 GNSS 電子設備,符合 RTCA DO-229D 標準的 SBAS 電子設備能極大地改善激活復飛指引時的駕駛員 /電子設備界面。SBAS 電子設備最低運行性能要求與目前的基本 GNSS 電子設備規范相比,駕駛員/電子設 備界面更加標準化。得益于這些標準化和其他復飛必須的 SBAS 電子設備,駕駛員能夠更高效地和便捷地啟動復飛階段程序。 4.2.4.2 復飛程序 4.2.4.2.1 駕駛員通過向后拉桿人工啟動復飛程序。以下討論的前提條件是駕駛員在復飛階段排序、 轉換電子設備的顯示模式和完好性模式時采取了必要的操縱。當復飛程序進入排序之后,SBAS 電子設備至少應具備以下三種功能: a) 當 MAPt 進入排序后,轉換到所用進近程序的復飛指引; b) 根據復飛程序的起始航徑類型和航徑對正,將水平 FSD 轉換到 0.3NM 或 1.0NM; c) 根據復飛程序的起始航徑類型和航徑對正,將完好性模式(HAL)轉換到 NPA 或終端區模式; 4.2.4.2.2 使用 SBAS 電子設備,可在四種條件下開始復飛,如下: a) 駕駛員在到達著陸入口點/假想跑道入口(LTP/FTP)之前開始復飛程序; b) 駕駛員在到達著陸入口點/假想入口(LTP/FTP)之后,跑道起飛末端(DER)之前開始復飛程序; c) 到達 DER 之前駕駛員沒有開始復飛程序排序,此時,電子設備自動開始復飛; d) 在到達 LTP/FTP 之前駕駛員取消了進近模式。 4.2.4.3 復飛 FSD。基于兩種不同情況,復飛 FSD 值可變,如下: a) 當復飛程序中第一段航徑編碼為 TF 航跡(沿航徑至定位點)且在最后進近航道的 3°以內時, FSD 轉換到 0.3NM,完好性轉換到 NPA 模式。保持該狀態直至復飛程序中第一個轉彎開始點。 在該點 FSD 轉換到 1.0NM,完好性轉換到終端區模式。轉彎開始點與旁切航路點相關聯,因為進行下一階段的排序開始于轉彎開始點。轉彎開始點位置不固定,而是基于下面幾個因素,由電子設備決定: 1) 當前航跡誤差; 2) 地速; 3) 風; 4) 航段之間的航跡改變量。 b) 當第一段航徑編碼不是在最后進近航跡的3°以內的TF航段時,在復飛開始時FSD轉換為1.0NM, 完好性轉換為終端區模式。 4.3 航電設備功能性 4.3.1 SBAS 航電設備分類和能力。SBAS 電子設備有四個獨立的類別等級。不同的設備分類提供不同的性能等級。I 類設備具有最低性能。這類設備支持航路、終端區和 LNAV 進近運行。II 類 SBAS 設備支持 I 類功能和 LNAV/VNAV 進近運行。Ⅲ類和Ⅳ類設備支持 II 類 SBAS 設備功能并可支持 LPV 進近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