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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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必須在規定的測量位置的滑油溫度不低于申請批準的最大工作溫度下,對傳動裝置和齒輪箱進行至少 3次本節要求的 10小時循環運轉; (2)對于壓力潤滑的系統,必須在規定的測量位置的滑油壓力不高于申請批準的最小工作壓力下,進行至少 3次本節所要求的 10小時循環運轉; (3)本節(p)(1)和(p)(2)段的試驗條件必須同時使用,并且必須擴展到包括申請批準的在任何一發不工作額定值下的運轉。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927條附加試驗 (a)必須進行為確定旋翼傳動機構安全性所必需的附加的動態試驗、耐久試驗、運轉試驗以及振動研究。 (b)如果渦輪發動機傳輸給傳動裝置輸出扭矩,可能超過發動機或傳動裝置的最大扭矩限制值,且該扭矩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不是由飛行員直接操縱(例如,發動機功率主操縱是通過飛行操縱實現的),則必須進行下列試驗: (1)在與所有發動機工作有關的狀態下,做 200次運轉試車,每次 10秒鐘,扭矩至少等于下列的較小值: (ⅰ)滿足第 29.923條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如果安裝了扭矩限制器,在其功能正常情況下,發動機可能達到的最大輸出扭矩。 (2)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在與每臺發動機逐次不工作的相關狀態下,使傳動裝置的其余扭矩輸入端施加在可能工作條件下所能達到的最大扭矩值(若安裝了扭矩限制器,且其功能正常),每個傳動裝置輸入端在最大扭矩條件下必須至少試驗 15分鐘。 (c)潤滑系統失效試驗 對旋翼傳動系統正常工作所需的潤滑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A類 除非這種失效的可能性極小,否則,必須用試驗表明在飛行機組覺察到潤滑系統失效或潤滑劑損失后的至少 30分鐘內,在申請人所規定的繼續飛行用的扭矩和轉速下,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潤滑系統內造成滑油損失的任何損壞不會阻止繼續安全飛行,雖然不一定不造成損傷。 (2) B類 適用與 A類相同的要求,但旋翼傳動系統在自轉情況下只需要工作至少 15分鐘。 (d)超轉試驗旋翼傳動系統必須承受 50次超轉試車,每次至少持續 30±3秒,轉速不低于發動機操縱裝置失效后預期的轉速或在使用中預期的最高轉速(包括瞬時值)的105%兩者中取較高值。如果裝有速度和扭矩限制器,并且是獨立于發動機的正常操縱裝置,已表明是可靠的,則不必超過它們的轉速限制值。這些試驗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1)超轉試車必須與穩定試車交替進行,穩定試車以60%到80%最大連續轉速持續 1到 5分鐘; (2)加速和減速必須在不大于 10秒鐘的時間內完成(除了最大發動機加速需要大于10秒),而且速度改變的時間不得從超轉試車規定的時間里扣除; (3)為使運轉平穩,超轉試車必須以旋翼最平槳距進行。 (e)本條(b)和(d)規定的試驗必須在旋翼航空器上進行,扭矩必須由安裝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動條件是嚴格模擬旋翼航空器試驗中的條件,也可采用其它地面或飛行試驗設備以適當的方法吸收其扭矩除外。 (f)在進行本條規定的各個試驗中不得拆卸零件,并且除了進行本節(c)段中要求的潤滑系統失效試驗,在完成這些試驗后,受試的每個零件必須處于可用狀態。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931條軸系的臨界轉速 (a)任何軸系的臨界轉速必須經演示確定。如果對特定的設計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則可采用該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臨界轉速位于或接近慢車、有動力和自轉狀態的轉速范圍,則必須通過試驗表明在此轉速下所產生的應力必須在安全限制內。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臨界轉速不在允許使用的轉速范圍內,則計算的臨界轉速和允許使用轉速限制范圍之間的余量必須是足夠的,以考慮計算值與實際值之間可能的變化。 第 29.935條軸系接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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