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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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Ⅱ 型 此型出口除必須具有寬不小于 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 1120毫米(44英寸)外,與Ⅰ型相同; (3)Ⅲ型 此型出口除下列規(guī)定外,與Ⅰ型相同: (ⅰ)出口必須具有寬不小于 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 910毫米(36英寸); (ⅱ)出口不必與機身地板齊平。 (4)Ⅳ 型 此型出口必須具有寬不小于 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小于 660毫米(26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 1/3出口寬度的矩形開口,開在機身一側(cè),其機內(nèi)跨上距離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如果開口的基面有一個不小于規(guī)定寬度的平坦表面,則可以采用尺寸大于本條規(guī)定的開口,而不拘開口形狀。 (b)機身側(cè)面的旅客應急出口 應急出口必須是旅客容易接近的,并且除本條(d)規(guī)定外,必須符合下表: (c)不在機身側(cè)面的旅客應急出口 除滿足本條(b)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 (1)在機身的頂部、底部或尾部必須有足夠的開口,以便旋翼航空器倒在一側(cè)時旅客能夠撤離; (2)旋翼航空器墜撞著陸時,倒在一側(cè)的概率極小。 (d)水上迫降旅客應急出口 如果申請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審定,必須根據(jù)下列規(guī)定設(shè)置水上迫降應急出口,并通過試驗、演示或分析加以證明,除非本條(b)要求的應急出口已經(jīng)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等于或小于 9座的旋翼航空器,在每側(cè)水線上要有一個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2)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等于或大于 10座的旋翼航空器,對于每 35名旅客(或不足 35名的尾數(shù))在旋翼航空器側(cè)面水線以上要有一個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在客艙內(nèi)此類出口不得少于兩個,且旋翼航空器每側(cè)各一個。然而,如果通過分析或水上迫降演示或適航當局認為必要的任何其它試驗表明,由于采用了更大的出口或其它措施,使水上迫降時旋翼航空器的撤離能力得到改進,則客座數(shù)與出口數(shù)的比率可以加大。 (3)漂浮裝置不論是存放或打開,都不得干擾或妨礙出口的使用。 (e)斜道出口按本條(b)規(guī)定開在機身側(cè)面的一個Ⅰ型出口或Ⅱ型出口,如果符合下列情況: (1)不可能設(shè)置在機身側(cè)面; (2)設(shè)置在斜道上面能滿足第 29.813條的要求時則可以設(shè)置在帶地板斜道的旋翼航空器的斜道上。 (f)試驗:每個應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須通過試驗表明。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809條應急出口的布置 (a)每個應急出口必須由機身外壁上的可卸艙門或艙蓋構(gòu)成,并且必須提供通向外部無障礙開口。 (b)每個應急出口必須能從內(nèi)外兩側(cè)開啟。 (c)每個開啟應急出口的措施必須簡單明了,且不得要求特別費力。 (d)必須有措施鎖定每個應急出口,并能防止在飛行中被人無意地或因機械損壞而打開。 (e)必須有措施使應急出口在輕度墜撞著陸中因第 29.783條(d)規(guī)定的極限慣性力造成的機身變形而被卡住的概率減至最小。 (f)除了本條(h)的規(guī)定,對于陸基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況下,如果其出口的門檻距地面高度大于 183厘米(6英尺)時,應急出口必須有一個經(jīng)批準的在本條(g)段中說明的滑梯或等效手段以便幫助每個乘員從每個與地板齊平的出口滑向地面,并且所有其它出口必須有經(jīng)批準的繩索或與其相當?shù)脑O(shè)備: (1)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所有起落架都伸出; (2)起落架的一個或多個支柱或零件撞壞、破裂或未放出; (3)如果按第29.803條(d)要求,旋翼航空器倚靠在一側(cè)。 (g)對每個乘客應急出口的滑梯必須是自行支撐的或是等效的,并且必須設(shè)計成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能自動展開,并且必須在從旋翼航空器內(nèi)部啟動開門裝置至出口完全打開期間開始展開。但是,如果旅客登機門或服務(wù)門兼作旅客應急出口,則必須有手段在非緊急情況下,從內(nèi)部或外部正常打開出口時防止滑梯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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