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2 14:3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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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十)公布服務合同樣本及價格,明確與通用航空用戶、機上乘客的權利義務關系; (十一)確保持續具備賠償責任承擔能力,確保開展經營活動期間所投保的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強制保險足額、有效,鼓勵投保航空器機身險、機上人員險等補充險種; (十二)按照國家及民航有關規定,對參與飛行活動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并登記、保留相關人員資料; (十三)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參加飛行活動; (十四)民航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許可證持有人擬設立分公司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許可證持有人辦理分公司備案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況說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員等情況,分公司運營管理、安全管理等組織機構設立情況等; (二)分公司負責人的書面任職文件、資質和身份證明; (三)分公司及負責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民航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十二條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及相應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和相應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規審核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 (四)向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通 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區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對本轄區內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開展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對跨地區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持有人,違法事實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查處后,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對本地區許可證持有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生產經營場所的年度檢查,并向其出具年度檢查意見。檢查過程中,民航地區管理局有權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提供有關材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其他地區許可證持有人在本地區設立的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向其出具年度檢查意見并抄送許可證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證持有人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匯總后形成對相關許可證持有人的年檢結論。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持有人應當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完整地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七條依據年度檢查意見,許可證持有人需進行整改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改正。 需要整改的,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年度檢查意見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十日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書面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八條許可證持有人的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年度檢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檢查人,同時報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匯總后定期公告許可證持有人的年度檢查情況。 第二十九條許可證持有人在年檢周期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能夠履行本規定設定義務的,其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三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許可證持有人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有違反本規定行為,情節嚴重,且對安全運行、市場秩序等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拒不接受年檢或故意隱瞞、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限需超過一年的。 第三十一條 對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民航局暫停其享受當年民航財政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不予辦理換證: (一)許可證逾期后提交換證申請的; (二)連續三年的年度檢查結論均為不合格的;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不能持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申請變更的; (三)因破產、解散等原因被終止法人資格的; (四)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或吊銷的; (五)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經營項目均被撤回的; (六)自行申請注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向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舉報違法開展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予以核實、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