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6 12: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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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章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
第60.21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要求(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鑒定類型包括: (1)初始鑒定; (2)升級鑒定; (3)定期鑒定; (4)附加鑒定。 (b)民航局應當按照鑒定性能標準規定的最低要求、客觀測試和主觀測試的要求對每臺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鑒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空氣動力響應,包括縱向和橫向操縱的響應; (2)所模擬經過審定的航空器運行包線內的性能,包括適用于滿足規章要求的地面操作、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著陸以及非正常和緊急操作; (3)操縱檢查; (4)駕駛艙構型; (5)駕駛員、飛行機械員位置和教員操縱臺的功能檢查; (6)與所模擬航空器相對應的航空器系統和子系統; (7)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系統和子系統,包括力的提示(運動)、視覺(視景)和聽覺(聲音)系統; (8)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等級的某些附加要求,包括對操作者可能產生危害的設備或者環境。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遵守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的要求,包括對消防設備的檢查,對飛行模擬機還應包括緊急逃生設備和緊急逃生路線的檢查。 (c)鑒定應當包括從事主觀鑒定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人員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評估和測試。 (d)在需要時,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人員可以指定運營人的技術人員協助完成客觀測試、主觀測試和功能檢查。 (e)根據下列原則處理客觀測試結果存在的問題: (1)如果民航局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人員在鑒定期間發現客觀測試結果存在問題,可以要求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重新進行客觀測試或者修改鑒定測試指南; (2)如果不能完成本規則相應鑒定性能標準所規定等級的客觀測試,或者判定客觀測試的結果不滿足所申請等級的要求,但是滿足較低等級的要求,民航局將根據鑒定的具體情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i)認定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屬于較低等級; (ii)認定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鑒定不通過,不予頒發合格證。 (f)主觀測試為下列工作提供依據: (1)評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完成任務的能力; (2)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能夠達到相應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的目的,以及能夠模擬出每一個機動操縱、程序或者任務; (3)檢驗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操縱系統的操作、儀表和系統的響應。 (g)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接到民航局的鑒定通知后,應當準備好為完成鑒定所需的所有專用設備和合格的技術支持人員。 (h)如果民航局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人員在鑒定期間,計劃完成特定的測試,需要使用特殊設備或者技術人員,那么應當盡可能提前(通常不少于72小時)通知運營人。 (i)對于互換構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可以針對其中的一個或者多個構型向民航局申請相應等級鑒定。申請的每個構型都應當接受民航局的鑒定,并提供以下任意一種形式的鑒定測試指南: (1)為每個構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鑒定測試指南; (2)為一個基本構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鑒定測試指南,并為除此之外的每一個其它構型提供一份補充鑒定測試指南。 (j)除了本規則第60.29條規定的定期鑒定外,民航局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符合性檢查。如果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處于使用狀態,這種檢查可以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人員通過觀察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在訓練或者檢查期間的運行進行。 第60.23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客觀數據要求 (a)在鑒定期間為了評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性能和操縱品質,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航空器制造廠家的試飛數據。這些數據包括頒發型號合格證后因航空器性能、操縱品質、功能或者其他特性發生變化所產生的數據(例如反映適航指令的數據),并且這些變化應當是影響到飛行機組成員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的變化。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也可以向民航局提供其他來源的試飛數據。這些數據的采集和生成應當符合本規則鑒定性能標準中對數據試飛方法的相應規定。 (c)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預測數據、飛行手冊數據或者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其他公共數據,以便用于支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獲得特殊使用的批準。 (d)數據或者其他資料應當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形式提交。 (e)當航空器制造廠家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通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或者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獲悉,用于運營人訓練大綱中使用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編程和運行的數據已作增加、改版或者修訂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及時告知民航局。 (f)用于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和操縱品質的試飛數據應當按照試飛大綱采集。試飛大綱中包括下列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