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11:1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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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代碼共享安全審計(以下簡稱審計):對外國運營人進行結構化和客觀化的評估,以確定其是否符合ICAO的標準和運營人的要求。 c.合格證管理局:運營人主運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d.外國航空運營人:持有外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批準其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的航空運營人合格證或其他等效證件的運營人。 e.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方案:用于審計代碼共享的外國運營人安全運行水平的方案,由運營人制定并由合格證管理局外航監管部門認可。 f.代碼共享安全審計報告:審計的正式記錄,該記錄應詳細覆蓋審計過程和審計結果。運營人使用該報告評估與其代碼共享的外國運營人是否符合適用的標準。 g.審計員:運營人認可其資格,并按照審計方案實施對外國運營人審計的人員。 h.審計生效日:確認在審計中發現的所有問題項關閉,且運營人與合格證管理局均簽署《代碼共享安全審計評估表》的日期。 i.審計有效期:自審計生效日起24個日歷月。 j.第三方審計機構:獨立的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機構。 1.5參考資料 a.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 b.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附件6、附件8、附件18 c.《運行檢查、核證和持續監督程序手冊》(ICAODoc8335)d.《國際航空運輸管理手冊》(ICAO Doc9626)e.《美國交通運輸部和聯邦航空局代碼共享安全項目的指南》 2.總體要求 2.1運營人 a.應建立對外國運營人代碼共享安全審計和持續監控的系統,包括組織機構、人員、流程等。 b.應制定《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方案》,并據此完成審計工作,依據審計結果,開展或暫停或終止與外國運營人的代碼共享合作。 c.實施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審計結果應真實反映外國運營人實際安全水平。 d.應持續監控外國運營人的運行狀況。 e.若代碼共享的外國運營人安全運行水平明顯下降,并嚴重影響到公眾利益時,運營人應及時啟動審計,如外國運營人無法滿足安全要求,應暫停或終止代碼共享合作。 f.本咨詢通告生效日起20個工作日內,運營人應將實施代碼共享合作的外國運營人名稱清單報合格證管理局外航監管部門備案。如外國運營人名稱清單發生變更,應自變更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合格證管理局外航監管部門備案。 2.2合格證管理局 a.合格證管理局外航監管部門負責審核運營人的《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方案》,以《認可函》(附件1)的形式認可,對運營人代碼共享安全審計開展情況以及運營人對外國運營人持續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