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09: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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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十五條 〔執照定期檢查〕 (一)定期檢查由局方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實施。 (二)檢查期限: 1.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持有人每12個月檢查一次。 2.局方認為必要時,可對執照持有人進行不受期限和次數限制的飛行檢查。 (三)檢查內容: 1.應以本規則頒發其執照時對航空知識和技能的要求內容為標準。 2.飛行程序、機上設備使用和機組配合。 (四)檢查方式: 1.航空知識筆試。 2.實踐考試: (1)模擬機飛行; (2)實際飛行。 (五)檢查情況記錄:檢查結果,記錄在技術審定批準書上。 第十六條 依據外國執照頒發相應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 (一)目的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現行執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條申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 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以便取得擔任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權利。 (二)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頒發給本條申請人的執照或認可證書,上面應注有所依據的外國執照的頒發號碼和國別, 按原持有執照的等級頒發給相應的執照或認可證書。 (三)對于用作頒發中國執照或認可證書依據的執照的限制只準使用一本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飛行通信員執照作為按本條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的依據。 (四)頒發的航空器等級對于申請人的外國執照上的航空器等級,以及按本規則條款在考試后頒發的任何等級,均填入申請人的執照、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五)體格檢查標準和合格證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材料,證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條申請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該國執照所要求的體格檢查標準或持有中國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的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執照或認可證書上的限制如果申請人不能讀、說和聽懂漢語,局方將在其執照或認可證書上加注對安全運行所必需的限制。 (七)教員合格證或認可證書持有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有效教員證件的持有人,經審查合格后為其頒發教員合格證或認可證書。 第十七條 〔非中國公民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 (一)總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有效外籍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持 有人,如符合本條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國登記的航空器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該執照或認可證書授權給申請人,在以取酬為目的而載運人員或財物時,可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