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09: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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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一)按本規則申請執照、合格證和等級,或申請增加等級,申請人應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進行,并按規定交納費用。 (二)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其等級簽注在執照上。 (三)執照、合格證被吊扣期限內不得行使如下權利: 1.執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執照上增加等級。 2.合格證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內不得申請在合格證上增加任何等級。 (四)執照、合格證被吊銷后不得行使如下權利: 1.執照被吊銷者,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執照和等級。 2.合格證被吊銷者,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合格證。 第九條 〔考試程序〕 (一)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均由局方指定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二)每項筆試的最低通過成績是80分(百分制)。飛行考試每個項目分別評分,并給予總體評分和評語,最低通過成績為4分(5分制)。 (三)考試不合格后的補考 1.當執照的申請人沒有通過該執照所要求的筆試或飛行考試時,可以申請補考,但應: (1)在那次考試不合格之日起30日以后申請; (2)如在上述30日到期之前申請,申請人應提交由持合格證教員或局方批準的任何其他有資格人員簽署的書面記錄,證明他已對申請人進行了相應的飛行和地面補課,并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為滿足本條(三)1.(2)的要求,由持合格證教員簽署的書面記錄,對于筆試和飛行考試都是可以接受的;由其余有資格人員簽署的書面記錄,僅限于筆試時可以接受。 3.飛行考試不合格后的補課必須在航線飛行中實施。 第十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一)用于符合本規則對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必須有飛行經歷記錄本可靠的記錄來證明。飛行經歷記錄本的格式由局方規定,由個人填寫、經教員或經批準的人員簽字并由個人保存。 (二)飛行經歷記錄本的填寫應根據每次飛行的科目或項目和本專業的需要選擇填寫下列內容: 1.一般項目: (1)日期; (2)總飛行時間; (3)地點或起點和終點; (4)航空器型別和識別標志。 2.飛行經歷或訓練的種類: (1)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單飛; (2)學員; (3)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教學; (4)地面訓練教學; (5)其它飛行時間。 3.飛行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