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2 11:24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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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1為民用航空產品或零部件申請進口國設計批準接受或認可的申請人應當是民航局 TC、TDA、STC、MDA、CTSOA或PMA等的申請人或持有人。 2.2申請人需要了解和熟悉民航局與進口國 CAA雙邊適航協議文件要求。民航局與進口國 CAA雙邊適航協議文件列于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公開規定”“雙邊協定”“適航協定”欄目內。 2.3申請人需要通過民航局與進口國 CAA雙邊適航協議文件了解或向民航局適航司咨詢進口國 CAA的有關適航標準、環保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以確定與民航局適航標準、環保要求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差異,進而明確有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需要滿足的附加適航標準、環保要求或其他技術要求。 2.4申請人需要按照進口國 CAA的要求準備相應的申請材料并繳納相關費用。申請材料內容需要按照民航局與進口國CAA雙邊適航協議文件要求確定,根據適用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申請人要求民航局為有關航空產品或零部件取得特定進口國設計批準接受或認可進行服務的函件(含有關責任人和聯系人信息)。 (2)申請人致進口國 CAA關于有關民用航空產品或零部件申請該進口國設計批準接受或認可的函件以及出口國CAA要求提交的申請表格和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