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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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 91.2013 條 廢止的規章 附錄A 術語解釋 附錄B II類運行的手冊、儀表、設備和維修 附錄C 在最低導航性能規范空域內的運行 附錄D 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空域內的運行 附錄E 飛機飛行數據記錄器規范 附錄F 旋翼機飛行數據記錄器規范 關于《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第一次修訂的說明 ..I 關于《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第二次修訂的說明 III A 章 總則 第 91.1 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的運行,保證飛行的正常與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 定本規則。 第 91.3 條 適用范圍及術語解釋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運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 括系留氣球、風箏、無人火箭和無人自由氣球)應當遵守本規則中相應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對于公 共航空運輸運行,除應當遵守本規則適用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 中的規定。 (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運行時,應當遵守本 規則 G 章的規定。 (c) 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 O 章的規定,但無需遵守 其他章的規定。 (d) 乘坐按本規則運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相應條款的規定。 (e) 本規則中所用術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 A《術語解釋》中規定。 第 91.5 條 民用航空器機長的職責和權限 (a)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直接負責,并具有最終決定權。 (1) 飛機上的機長:機長在艙門關閉后必須對機上所有機組成員、旅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機長 還必須在從飛機為起飛目的準備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最終停止移動和作為主要推進部件的發動機停 車時止的時間內,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并具有最終決定權。 (2) 旋翼機上的機長:從發動機起動時起,直至旋翼機結束飛行最終停止移動并且發動機關閉, 旋翼葉片停止轉動時為止機長必須對旋翼機的運行和安全及機上所有機組成員、乘客和貨物的安全 負責。 (b) 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 (1) 機長必須保證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指示所有機上人員采取適合當時情況的應急措施。 (2) 在飛行中遇到需要立即處置的緊急情況時,機長可以在保證航空器和人員安全所需要的范圍 內偏離本規則的任何規定。 (c) 依據本條(b)款做出偏離行為的機長,在局方要求時,應當向局方遞交書面報告。 (d) 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違反當地規章或程序的措施,機長必須 毫不遲疑地通知有關地方當局。如果事故征候發生地所在國提出要求,機長必須向該國有關當局提 交關于違章情況的報告;同時,機長也必須向登記國提交這一報告的副本。此類報告必須盡早提交, 通常應在十天以內。 (e) 機長必須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死亡、航空器或財產的重大損壞 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第 91.7 條 航空器的駕駛員 (a) 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根據其所駕駛的航空器等級、在航空器上擔任的職位以及運行的性質 和分類,符合 CCAR-61 部中規定的關于其執照和等級、訓練、考試、檢查、航空經歷等方面的相應 要求,并符合本規則和相應運行規章的要求。 (b) 在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飛行中擔任航空器駕駛員的人員,應當至少取得商用駕駛員 執照和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運行許可。 (c) 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駕駛服務并以此種服務獲取報酬的駕駛員,應當至少取得商用駕駛 員執照和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運行許可。 第 91.8 條 飛行機組的一般規定 (a) 飛行機組的組成和人數不得少于飛行手冊或其他與適航證有關的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b) 機長必須保證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持有登記國頒發或認可的、具有適當等級并且現行有效的執 照,并且機長必須對飛行機組成員保持其勝任能力表示滿意。 (c) 機長必須負責確保: (1) 如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不得 開始飛行; (2) 當飛行機組成員由于疲勞、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損害導致執行任務的能力顯著降 低時,不得越過最近的合適機場繼續飛行。 第 91.9 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 (a) 任何人不得運行未處于適航狀態的民用航空器。 (b) 航空器的機長負責確認航空器是否處于可實施安全飛行的狀態。當航空器的機械、電子或 結構出現不適航狀態時,機長應當中斷該次飛行。 第 91.11 條 民用航空器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要求 (a) 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外,運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員不得違反經批準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 冊、標記和標牌中規定的使用限制,或登記國審定當局規定的使用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