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6:5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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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VNE是不可超越速度。 (d)直升機的重量應為噪聲合格審定所要求的昀大起飛重量。 [第 J36.5條備用 ] B部分根據第 36.801條的噪聲測量 第 J36.101條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a)總則本節規定了實施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在每個測量直升機噪聲的試驗中必須使用的測量程序。 (b)試驗場地要求 (1)在每個噪聲測量站的周圍地面不應有過分的吸聲特性,諸如濃密的草,灌木或樹木等所引起的。 (2)在飛越噪聲測量值處在較 A聲級昀大下降 10分貝以內的期間,即直升機所處的噪聲測量站 (地面上傳聲器正下方)上空的錐形空間內,不得有能明顯影響飛機噪聲場的障礙物存在。此錐形空間被定義為與垂直于地面的軸成 80°半錐角的空間。 (c)氣象限制試驗必須在下列的大氣條件下進行: (1)無雨或其它降水 (2)環境氣溫為 2 ℃-35℃(36℉-95℉) (含),并且相對濕度為 20%-95%(含)。試驗區域內的相對濕度和環境氣溫條件應是在 8千赫的三分之一倍頻帶內的大氣吸聲不大于 10分貝/100米(30.5分貝/1000英尺), (3)風速不超過 19千米/小時 (10節)并且側風分量為不超過 9千米/小時(5節)。測量風速必須是使用連續的不大于 30秒平均的方法。 (4)溫度、相對濕度、風速、風向測量必須是在噪聲監測站周圍地面之上 1.2米(4英尺)至 10米(33英尺)高之間的位置上測量。除非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否則溫度和相對濕度的測量必須在噪聲測量站地面上方相同高度上進行。 (5)在噪聲測量站記錄噪聲時,沒有顯著影響直升機聲壓級的不規則的風(包括紊流)或其它異常氣象條件。 (6)氣象儀器的位置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能代表直升機噪聲測量地區表面附近的氣象條件。某些情況下,固定的氣象站 (如在機場或其它設施內可以發現)可以滿足 此要求。 (d)直升機試驗程序 (1)直升機試驗程序和噪聲測量,必須能以本規定附件 J36.109條(b)中所規定的稱作聲暴露級(SEL)的噪聲評定量度的方法來進行和處理。 (2)必須使用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且與正常的飛行儀表無關的方法,例如,雷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激光尋跡或照相比例定位技術,確定飛機相對于噪聲測量點的高度,且足夠進行本規定 J36.205條要求的修正。 (3)如果申請人所演示的直升機設計特性不能在本附件 J36.3條規定的基準試驗條件下進行,則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本附件的基準試驗條件可以改變為標準試驗條件,但僅限于設計特性所要求的不可能符合基準試驗條件的范圍。 [第 J36.103條備用] 第 J36.105條飛越試驗條件 (a)本節規定飛行試驗條件和按本附件進行飛越噪聲試驗所允許的隨機偏差。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相對方向等數量飛越飛行地面噪聲站的飛行組成: (1)水平飛行和巡航飛行; (2)距噪聲測量站上方 150±15米(492英尺±50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測量站正上方±10°的范圍內。 (c)飛越噪聲試驗必須如下進行: (1)以本附件第 J36.3條(c)規定的基準空速飛行,在該速度做必要調整以產生與相關的基準試驗條件相同的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 (i)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MAT)定義為翼葉葉尖旋轉速度(VR)與直升機真空速(VT)的算術和除以 25℃( 77℉)時的音速( c)(1135.6 英尺/秒或 346.13 米/秒),即 MAT = (VR + VT)/c;并且 (ii)空速不應偏離調整過的基準空速的±5千米/小時(± 3節),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等效的偏離基準的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在整個飛越測量段應保持該調整過的基準空速。 (2)旋翼速度穩定在昀大正常操作功率轉速 RPM (±1%)內;并且 (3)當所測直升機的噪聲級在昀大 A聲級 10分貝(LAMAX)以內的時間內,功率必須是穩定的。 (d)對本規定要求的合格審定,每一飛越試飛的重量必須在直升機的昀大起飛重量+5%至-10%以內。 (e)盡管有本條(b)(2)的規定,如果在試驗區域的環境噪聲按本附件第 J36.109條規定的要求與在本附件第 J36.109條規定的噪聲測量站測得的直升機的昀大 A聲級噪聲在 15分貝以內,則可以使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較低高度飛越,并且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將結果調整到基準測量點。 |